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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办往来港澳通行证 须出示单位意见人员 下列人员办理短期赴港、澳地区申请,须出示单位意见: 一、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 二、部队或者工作单位驻地在京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含离退休人员)。除上述人员外,其他人员无须出具单位意见。 一、探亲 (一)探亲范围: 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可随同申请。 (二)签注种类: 1、探望配偶、父母(包括配偶的父母)、子女,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或多次签注,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3个月多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 2、探望兄弟姐妹,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3、外交部驻香港或者澳门特派员公署和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或者澳门联络办公室工作人员,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或者澳门部队干部的内地亲属申请赴港澳地区探亲,签发3个月多次探亲签注, 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 (三)所需材料: 本人携带当地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A4规格的户口簿首页、本人资料页、变更页和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一张填写完整、贴有两寸彩色近期正面免冠照片(背景为淡兰色或白色)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办理,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单位人事部门或派出所出具的能够说明亲属关系的证明或者结婚证、户口簿、出生证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1年内再次申请探望在港、澳的同一亲属不再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2、探望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亲属,须提交被探望人有效的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 3、被探望人是在香港或澳门就学、就业及随行家属的,须提交被探望人的中国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香港或澳门有关单位签发的就学、就业“进入许可”以及相应签注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4、探望持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和工作签注在港澳地区工作的亲属,须提交被探望人《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有效期内工作签注复印件。 5、外交部驻香港、澳门特派员公署工作人员的内地亲属赴港澳地区探亲,须提交外交部驻香港或者澳门特派员公署出具的邀请函。 6、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工作人员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赴港澳地区探亲,须提交《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直系亲属探亲申请表》。 7、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港澳部队干部的亲属赴港澳地区探亲,须提交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港澳部队政治部的邀请函。 二、商务 内地居民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由其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一) 受理范围: 1、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2、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 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二) 签注种类: 1、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多次签注、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2、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三)所需材料: 本人携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A4规格的户口簿首页、本人资料页、变更页和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一张填写完整、贴有两寸彩色近期正面免冠照片(背景为淡兰色或白色)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前来办理,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提交《赴港澳商务签注备案年度登记册》的原件、复印件和派遣函。 2、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提交: (1)企业(经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外国企业登记证或其他有关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经营单位)法人代表、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人事部门出具的派遣申请人赴港澳从事商务活动的派遣函; (3)社会保险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本市常住户籍的居民在派遣公司(经营单位)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同年度内再次申请商务签注的,提交一张填写完整、贴有两寸彩色近期正面免冠照片(背景为淡兰色或白色)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往来港澳通行证》和派遣函即可办理,免交其它材料。 外省市人员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 (5)本人《暂住证》或《当地工作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注:外省市人员申请办理港澳商务,等候通知取证。
三、港澳商务备案登记 申请3个月(含)以上多次商务签注,申请人所在企业(经营单位)须在公安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每个企业(经营单位)备案登记人员数量不得超过8名(如确有需要,经公安机关同意,纳税额每增加10万,可增加1名)。申请1年商务签注,须曾办理过3个月多次签注并在签注有效期内多次(三次以上)使用。 (一)受理范围: 国有企业、外国(中国)投资公司、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机构、上年度纳税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中法人代表、董事长、总经理和外国企业驻京代表处的首席代表可办理1年多次商务签注。上述企业(经营单位)中的副总经理(含)以下中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中方雇员及上年度纳税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经营单位)中的副总经理(含)以上人员可办理3个月多次商务签注。 (二)所需材料: 1、《企业(机构)申请办理赴港澳商务签注备案登记表》; 2、企业(经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有关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3、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须提交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4、纳税证明[国有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外企驻京代表处免交]原件及复印件; 5、社会保险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6、备案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外省市人员另须提交在京暂住一年以上的《暂住证》或《当地工作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其他 (一)受理范围 1、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 2、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 (二)签注种类 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三)所需材料 本人携带当地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A4规格的户口簿首页、本人资料页、变更页和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一张填写完整、贴有两寸彩色近期正面免冠照片(背景为淡兰色或白色)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办理,并提交以下材料: 1、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的,须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须交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业的人员,还须提交在澳门就业单位的赴香港证明。
五、逗留 (一)受理范围 经香港或者澳门有关部门批准在香港或者澳门就学、就业、培训的人员及其亲属。 (二)签注种类 签发多次签注,出境有效期根据香港或者澳门有关部门批准的期限签发。 1、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签注出境有效期按照香港入境事务处进入许可批准的最长有效期签发。 2、赴澳门就学,签注出境有效期按照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批准的学习期限签发,但最长不超过1年。 3、赴澳门就业,签注出境有效期按照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批准的期限签发,但最长不超过2年。 4、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签注出境有效期按照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批准的期限签发,但最长不超过2年。持证人每次在澳门逗留不超过90天。 (三)所需材料 本人携带当地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A4规格的户口簿首页、本人资料页、变更页和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一张填写完整、贴有两寸彩色近期正面免冠照片(背景为淡兰色或白色)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前来办理,并提交以下材料: 1、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就业,还须提交商务部《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批表》复印件。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在香港逗留,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澳门逗留,须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 3、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受雇非本地劳工预报名单》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澳门就业,还须提交商务部《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批表》复印件。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在澳门逗留,须交验经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核准的有申请人姓名的续期名单表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在澳门逗留,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六、团队旅游、个人旅游 (一)签注种类 团队旅游、个人旅游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二)所需材料 本人携带当地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A4规格的户口簿首页、本人资料页、变更页和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一张填写完整、贴有两寸彩色近期正面免冠照片(背景为淡兰色或白色)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办理,并提交以下材料: 1、团队旅游:须交验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的我市有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指定旅行社出具的旅游费用发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个人旅游:免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换(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 一、《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换发 《往来港澳通行证》证件有效期为5年。持证人在办理签注申请时,有下列情况可同时申请换发证件: (一)证件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 (二)证件有效期短于将要签发的签注有效期; (三)证件签注页用完或即将用完的; (四)证件被损坏的; (五)经审批机关或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情况。
二、《往来港澳通行证》的补发 当地居民遗失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补发证件及签注的,需要履行下列手续: (一)持当地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A4规格的户口簿首页、本人资料页、变更页和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一张填写完整、贴有两寸彩色近期正面免冠照片(背景为淡兰色或白色)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 (二)本人书面遗失声明; (三)其他材料按申请签注种类的相关规定提交。 (四)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的北京居民,返回内地期间,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遗失或者失效,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或者澳门有关部门出具的确认其相关身份的证明原件,并提供复印件。申请人因特殊情况急需返回香港或者澳门,也可以向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一次性有效入出境通行证返回香港或者澳门。 (五)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的北京居民,在香港或者澳门期间,往来港澳通行证或逗留签注遗失或者失效,可以通过香港或者澳门中国旅行社向广东省公安厅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提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申请人书面的遗失声明、香港入境事务处或者澳门有关部门出具的确认其相关身份的证明。申请人因特殊情况急需返回内地,也可以向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一次性有效入出境通行证返回内地。
三、续办签注 《往来港澳通行证》在有效期内再次办理签注手续时,当地居民无须提交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其他材料按申请签注种类的相关规定提供。 当地居民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逗留签注,在香港或者返回内地期间,再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可以在当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或广东省公安厅深圳出入境签证办事处办理。 当地居民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逗留签注,在澳门或者返回内地期间,再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或者申请赴香港其他签注,可以在当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或广东省公安厅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办理。 续办签注可以委托办理的情形: (一)申请人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 (二)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同一事由签注的人员(不包括商务签注异地申请); (三)申请人通过劳务经营公司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及其在香港或者澳门就业期间再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由商务部指定的劳务经营公司代为申请。 (四)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的内地居民,可以通过香港或者澳门中国旅行社代为申请。 上述情形中,被委托人须提交委托书,交验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特殊情况 (一)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北京工作或居住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由当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受理。 申请人提交一张填写完整、贴有两寸彩色近期正面免冠照片(背景为淡兰色或白色)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交验中国护照和定居国外证明、在京工作或居住证明的原件,并提供复印件。经审核合格后,为申请人签发其他签注。 (二)内地居民在深圳或者珠海口岸出境时,发现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签注信息资料制作有误,可以向广东省公安厅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换发相同签注。 五、证件过期 持过期《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往来港澳签注的,按首次申请手续办理。
(三)赴港澳定居 1.申办前往港澳通行证
赴港澳定居,需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前往港澳通行证》。请您持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公安分(县)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或当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及海淀、朝阳受理点领取《当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申请表》(简称《申请表》),按照附发的办理须知要求填写申请表,赴港澳定居人员须出具单位意见并加盖公章,并准备赴港澳定居的证明材料。 本人携带全部原件和A4规格的复印件,到当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提交申请,海淀、朝阳受理点不受理。申请时须提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原件,贴近期两寸淡蓝色背景彩色证件照1张;与定居相应的证明材料;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户口簿首页、本人资料页、变更页和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
2.夫妻团聚
夫妻一方为港澳居民,另一方唯当地居民赴港澳团聚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邀请信(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2)港澳方居民的港澳身份证复印件; (3)港澳居民的《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北京居民的户口本、身份证,收复印件; (4)结婚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如夫妻一方或双方不是初婚,原配偶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明,原配偶系去世的需提供其死亡证明,并收复印件; (5)填写一张《北京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申请表》,出具单位意见并加盖公章; (6)夫妻分居团聚类可携带18岁以下子女,《北京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申请表》,14岁以下由父母、监护人出具意见,14岁以上、18岁以下由学校或派出所盖章。
3.无依靠儿童投靠亲属
内地无依靠儿童(18岁以下)投靠香港、澳门定居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直系亲属指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近亲属指兄弟、姐妹。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出生证明(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2)父母结婚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3)父母港澳身份证复印件; (4)父母《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5)邀请信(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6)如父母离异,需出具离异时法院确定的父或母对其具有抚养权的离婚判决书;父母双亡的孤儿需出具父母死亡证明,或经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认可的死亡证明,并同时提供其投靠人与其亲属关系证明(内地公证机关出具公证); (7)填写一张《北京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申请表》,出具单位意见并加盖公章。
4.无依靠老人投靠亲属
60周岁以上的老人投靠在港澳定居的直系亲属或近亲属,直系亲属是指子女、孙子女; 近亲属是指同胞兄弟、姐妹。须提供以下材料: (1)内地确无子女的证明(由申请人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如有在国外定居子女,需提供居住国的定居证明,已故的需提供死亡证明; (2)亲属关系证明(由内地公证处出具的公证证明); (3)在港澳亲属的身份证复印件; (4)在港澳亲属的《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5)邀请信(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6)填写一张《北京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申请表》,出具单位意见并加盖公章。
5.照顾在港澳无依靠父母
父母一方或双方在港澳定居,年老体弱,60岁以上,身边无子女,需子女前往照顾的,且子女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须提供以下材料: (1)在港澳定居的父母身边无子女的公证证明,此公证是由中国司法部授权的港澳律师所作,公证左下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字样的蓝章。如有子女在国外定居的,还需提交其在国外定居的证明; (2)亲属关系证明,由内地公证处出具的父子与母子关系证明; (3)在港澳父母的身份证复印件; (4)在港澳父母的《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5)邀请信(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6)赴港澳定居人的当地户口簿和身份证,收复印件; (7)填写一张《北京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申请表》,出具单位意见并加盖公章。
6.继承产业
定居港澳亲属因产业无人继承,所遗留资产总额应在500万港币以上,必须由内地亲属 去定居才能继承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产业所有人的死亡证明; (2)产业在港澳地区无继承人的证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授权的港澳律师所作的公证); (3)申请人有继承权的证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授权的港澳律师所作公证); (4)港澳地区遗产管理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和交纳遗产税凭单; (5)填写一张《北京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申请表》,出具单位意见并加盖公章。 申请人得分以继承顺序为准,第一顺序为10分,第二顺序为9分,以此递减。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内地继承人当中,只允许有一人前往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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