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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用女同事茶杯泡下体 法院判决不属性骚扰            【字体:
男子用女同事茶杯泡下体 法院判决不属性骚扰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18    
用别人喝水的杯子泡下体,这样下作的行为是不是性骚扰?近日,难堪同事伍某行为的臣某(女)以性骚扰为由,将其告上龙门县法院。法院一审认为伍某行为尚未构成性骚扰,但已侵犯原告健康权,责令伍某赔偿1.5万元精神损害费。伍某不服提出上诉。 原告:他性骚扰我一年多 原告臣某今年29岁,龙门县人。被告伍某今年56岁,也是龙门县人。二人同在龙门县某单位工作。臣某说,她遭受了伍某持续一年多的龌龊行为,更多次目睹其将生殖器官放入她喝水的茶杯中,最近一次是在2006年6月22日。因此起诉要求法院判令伍某就其实施的性骚扰行为赔礼道歉;并判令伍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5万元。 在法庭上,臣某向法院提交了证明她遭受伍某性骚扰的证据:伍某亲笔写的道歉书;杯子等证物。臣某还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所任职单位对伍某所做的处分决定。 庭审:是否性骚扰成焦点 庭审上,双方就伍某行为是否属于性骚扰展开交锋。但被告伍某及其代理人在法庭上说,此案不构成性骚扰。因为性骚扰主要是指性方面。而伍某没有猥亵、抚摸原告身体。针对道歉书,伍某说那是在神志不清的情况下写的。伍某庭上也对性骚扰一说予以否认。 为了证明道歉书是在自己神志不清情况下所写,伍某向法院提交了龙门县某医院于2006年6月17日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证明伍某曾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级脑外伤。因此,道歉书是在神志不清时所写的。对诊断证明书,臣某的代理人不怀疑真实性,但认为伍某神志不清不成立。 法院查明认定了2006年6月22日发生的事。当天中午12时左右,臣某外出办事后回来,走到办公室门口时,发现伍某一手拿着臣某喝茶的杯子,另一只手将其生殖器放进原告装有水的杯子。臣某随即质问和怒斥伍某,伍某当即道歉,并当面亲笔写下《道歉书》。其后,当事人供职单位经调查核实后,给予伍某行政记过的处分,同时一次性罚款500元。 一审判决:不属性骚扰判赔1.5万 记者获悉,龙门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伍某的行为是趁原告不在之时秘密进行,没有用语言身体接触以及暴露性器官挑逗他人,故不能认定为是性骚扰。但法院认为,伍某的行为有违社会公德,应受遣责和批评,侵犯了臣某的健康权,被揭露和公开后一定程度上也使臣某人格和名誉受损,因此被告的行为亦构成了对原告人格和名誉的侵权。法院判决伍某应赔偿臣某1.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费。被告不服,日前上诉到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中均为化名) 性骚扰立法仍有争议 在惠州市执业多年的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律师说,我国对性骚扰进行立法目前有很大争议,还没有统一的性骚扰法律上的定义。该律师说,根据他了解,陕西、上海等不多的地方性立法机关对性骚扰有规定。而广东目前还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该律师说,虽然中国没有对性骚扰具体立法,但对类似于性骚扰的惩罚表述在其他法律法规中有规定,如《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法》》、《刑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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